燃气设备使用年限的法规依据
一、燃气表及燃气具
1、GB17905-2008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》7.3.1条规定:燃具从售出当日起,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、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;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。


2、GB17905-2008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》7.3.2条规定:燃气热水器等燃具,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,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,也应予判废。
1)燃烧工况严重恶化,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不达到相关标准规定;
2)燃烧室、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;
3)检修后仍漏水、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。
超期使用危害:
由于燃气具使用时间较长,内部部分零部件老化,出现性能不稳定、耗气量大、燃烧不完全等情况,存在漏气、爆燃等安全隐患。
二、燃气连接软管
GB55009-2021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》6.1.7条规定:当家庭用户管道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,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。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。

超期使用危害:
使用老化、超期的胶管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,要使用耐腐蚀、耐鼠咬,安全性能高的金属波纹管。如果您家的仍使用胶管,请立即联系燃气公司更换燃气专用金属波纹管。
三、燃气安全装置
CECS 364-2014《建筑燃气安全应用技术导则》中规定:可燃气体传感器或探测器(报警器)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3-5年,安全切断阀门(紧急切断阀、自闭阀)不应低于10年。


超期使用危害:
一般超过使用年限太久的报警器、切断阀或自闭阀,会因为老化等原因,存在误报、不准确或不灵敏的情况,影响使用效果,所以一定要及时更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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